2011年1月份,我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首付和每月还款均是父母给的,只是以我名义,父母是外地的),所以房照是我的名字。但是父母想要证明房子是他们的,并不属于我们夫妻。或者说只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怎么做呢?谢谢
-
著作权的收益是指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获得的薪酬、或者著作权转让所得的费用、以及其他情形获得的酬劳。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上述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
离婚时,可以要求将一方的著作权所取得经济收益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夫妻离婚时,
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
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