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跟我丈夫是通过相亲(2010年1月3日)认识的,相亲一个星期就订婚(2010年1月10日)了,2010年1月18日就领证,2010年2月12日结婚(比较草率)。由于缺乏沟通、了解,还有他家庭背景,后来我发现自己有被欺骗的现象(他家庭比较复杂,父母离婚,本来这样的家庭我是没同意的,但他家亲戚(介绍人)说在我们结婚后他母亲(他父是上海人,母江苏人后改嫁到安徽)会回上海帮我们带孩子,他弟家有个小孩子是他母在安徽带着,说第二年回上海将来等我们有孩子一起带,但后来发现是骗人的;他家在上海以前有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是他、他父亲、他姐、他弟共同房产,在我们结婚时已经卖说是给我们买房子的兄弟都结婚要分家,在提到结婚时我也明确跟他父亲说过“要先买房子再结婚,不然我们将来没有能力买”;他父亲当时当着我父母还有他舅妈的面说“保证给我们买房子”还说在三四五月的时候一定买,后来我就同意结婚了。可是婚后发现由于两个性格相差太大,加上我刚到陌生的地方不熟悉,心里反差很大,但他没有给我一点关心与安慰(由于他父母的原因,他从来不知道关心别人,跟他家人、亲戚感情都很淡)。所以造成我在第一个月回门(娘家习俗一个月要回娘家住上一段时间)的时候。他就跟我提出离婚,我觉得不可思议,也就在这时我发现自己恰到怀孕了,就打电话给他姐,他姐说“他人就那样,别当一回事”。但从娘家回去以后我们的矛盾越来越多,也有他家人的原因,因为我发现他家人之前说的买房子、什么保证等之类的问题都不真实。他爸把卖房的174万给他姐买了两室一厅,房产是他姐;给他弟买了两室一厅房产写他父与弟的名字,说剩下不够买了,我们就住在他姐的房子里。由于没有感情加之问题比较多我们一直有矛盾、吵闹;所以我不常住在家里,在他姐家、在我娘家、在宾馆都住过,常常吵了以后我就走了,他从来没有给过关心,很淡薄,我不在家时,他也常常把手机关了或停机,他也说过反正会回去的。也想过把孩子做了,但一直都在被人劝也就放弃了这样的念头。在9月份的时候我们发生口角,但动手打我,还说在我生完孩子后收拾我,我在情急之下用刀伤了他的手。在我怀孕期间他也没有给我钱,我从结婚后一个月就发现怀孕了也就没上班 ,还是订婚、结婚时他家共给我的三万,但结婚时买了衣服和零碎的东西,也用掉了一部分......



       2010年11月24日我宝宝出生了,我生宝宝是到他妈妈马鞍山那边生的,直到这之前一、两个月,他才给我钱。我生宝宝时他过来四天,说是厂里没有假,我生宝宝当天还不能起床他就在边上跟他妈说我娇气,气得我哭得很厉害。一个星期后我出院在他妈家。月子里前几天还会接到他电话 但从宝宝13天以后我就没有接过他电话,直到宝宝满月我接到个他打到的固定电话,但没说几句就挂了,宝宝42天以后我回到我娘家,就没有电话了直到过年前几天他打电话回家说放两天假,我说如放假就回来吧(我娘家)。回来时他就给我一万....



      宝宝现在四个多月了,但他没有打电话问过,有时甚至十几、二十天没一个电话,他父母从来就没有打过电话问过宝宝情况。现在他提出离婚,我也同意,居然还跟我提结婚时给过我的礼金钱,我从怀孕到快生,没有给过我钱检查,请问我该怎么办?还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我现在没有工作,但他们家的情况根本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
2018-10-15 22:24: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按照传统习俗,赠送彩礼的时候往往会举行定亲仪式,在定亲仪式上通常包括男方的父母、亲戚朋友都会给女方赠送礼金,那么,离婚时,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是否算作彩礼呢?
    有的法院认为在举办定亲仪式时收受的原告方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俗称“叫钿”)并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
    我们认为对亲朋好友赠送的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