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离婚,07年父亲离家之后音讯全无,现在所有亲戚和父亲都联系不上了,这种情况已经几年了,我和妈妈的户口在珠海,爸爸的户口在揭西的,请问能在珠海当地派出所报失踪么?报案后再向法院申请失踪还是要等几年后再去法院申请失踪?

离婚
2018-10-15 18:16: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请问一个人失踪了,个人想离婚。两个办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之规定,您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至于法院是否同意判决你和妻子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状况来决定。
    2、也可以在起诉离婚前先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在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再到法院起诉。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综上,你可以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为了更可能达到离婚目的,建议最好先对你的配偶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待依法定程序他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你再到法院起诉离婚。
    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到时通知不到男方,会通知你要不要办理公告,你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60天,答辩期30天,90天以后就可以开庭了,开庭后就按正常程序走了。
    不过判决下来之后,判决也需要公告送达。
  •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