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离婚对方一直不同意,已经拖了快两年了,也分居快有两年了,无联系,我不知道对方这两年来的任何情况。

我想去法院提交离婚起诉。



提交诉讼需要带上什么证件和材料?



身份证,是只是我的身份证么?还是双方的?我没有对方任何的资料,除了有身份证号码。



户口本,是我和对方一起的那个户口本么?但那个户口本,她还没转入的啊。 

还有,他们家的确是住在曲江,并确定他们全家在那里做生意。但并不确定她的户口所在地就在曲江,因为她家是多年前移居到那里的。

我手头上几乎没有对方任何的资料。

我需要什么资料能让曲江区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呢?

离婚
2018-10-13 20:59: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在通过诉讼进行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可以依法确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来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如何分割子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具体的需要提交离婚起诉书等有关材料,在起诉书中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进行写明。
  • 在第四十六条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的问题,基于同一过错不会重复处罚的观点,应该理解为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过错方应该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婚姻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那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已经失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释义》中提到:“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写好起诉状,带着身份证 结婚证,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