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97年,我丈夫离家出走的,2002年离婚的,因丈夫离家出走了,所以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离婚是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是公告送达的。我家有一个房产,一直给我前夫的母亲居住。因为我前夫的母亲一直和他的小儿子住在那个房子里。后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前夫的弟弟私自把房产的名字改成他的。09年我们这要旧房拆迁改造,我就和房产局的人打了招呼,告诉他到时通知我,因为我不在当地。10年我回去后发现,房子已改造,我前夫的母亲及其儿子已经住进去了,并且房产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改成了我前夫母亲的名字。我和我前夫离婚的时候,还有车,和设备   没有分割,车的手续,在我前夫走的时候悄悄给了他弟弟,设备当时被检查院扣押了。我想问问:

1。我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

2。我现在还可不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3。有人和我说,我离婚的时候不分割,现在已经视为放弃,是这样吗?

离婚
2018-10-13 10:0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1、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你的婚前财产。现在住的房屋如果是婚后购买,其中的三分之一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分割。
    2、孩子由谁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3、男方起诉离婚需要在女方分娩一年后,女方起诉或者协议离婚没有此限制。
  •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和平友好地分割财产,没有纠纷。另一种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分歧时,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主要有如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