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前男友从2007年到2008年,一共拿了我的钱30万元,这些钱大部分是我跟家人借的,去年他说有事回成都,就在这里求他还钱。 他说没钱,一定还我,现在我也找不到别人了。 电话也停了。 没有借款。 我有他身份证的复印件。 我该怎么办,赶紧,谢谢

2020-06-19 12:40: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 及时向法院起诉追回借款,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并查询对方的户籍信息 ,然后起诉追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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