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家人,腿部静脉曲张,我们当地的医院和上海的一位专家在那里做了两次手术,手术的两个不同部分,医生说,这种情况很罕见。现在的情况是皮肤破裂,不能愈合,疼痛,不能正常行走。我想问一下,计算一下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不能申请认证赔偿。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6-18 19:02: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格式:
    一、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事项;
    四、事实和理由;
    五、证据材料。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治疗期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劳动能力的鉴定,一般需要等伤情稳定之后,才能进行鉴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
    1、申办范围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提交材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3、申办程序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4、有关问题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等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医疗事故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2、鉴定会的召开程序在鉴定会召开前
    (1)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
    (2)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
    (3)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