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夫已经离婚半年了,因为是作风问题,所以离婚的时候他是净身出户,所有财产都归我所有,当时并没有债务的问题,可是现在突然有人把我告上了法庭,说我前夫欠他钱,而且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可是他并没有证据,只有一张银行的打款回执(因为我前夫从事的是粮食的收购,所以常会有经济上的往来),因为离婚以后他就去了外地,现在无法联系上他本人,现在原告就直接把我告上了法庭,他这样做对吗?还有,案子现在还处在举证期内,法院现在就对属于我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说是原告要求法院财产保全,法院这样做对吗?

2018-10-12 15:51: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若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对方要求财产保是合法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法院会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如果你想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要是对方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对方应当赔偿你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如果是夫妻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法院经申请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能证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有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的,你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