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是一个全面的工时规则,已提出辞职4.26,工作54小时在第一周,工作40.5小时在第二周,工头告诉我只加班6.5小时,不解释如何计算,只要告诉我工作167小时让我减少,请准确吗?

2020-06-16 01:19: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
  • 标准工时工资:即对在实现规定的标准时间内完成的工作给予额外工资的激励计划。组织确定完成某个任务的标准时间,比如在一定时间内装上汽车引擎。如果机师在标准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就能得到相当于工作满标准时间的工资。
    假定装上一个引擎的时间是两小时。如果机械式用了一个半小时完成这项工作,那么相当于此机师一个半小时赚了两个小时的工资。  标准工时制很大程度上与计件工资相似。他们鼓励员工尽快完成工作而并不一定看中工作质量。
      标准时间的计算方法:  标准时间=正常时间+(正常时间×宽放百分数)=正常时间×(1+宽放率)  知识延伸:认识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 你好!一天8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过部分都属于加班。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
    1.5倍计算,周六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你们可搜集并保留平时加班的证据,在单位不给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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