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3月15日进入公司,做了大约半年。这个月,我丈夫因为我在工厂打仗,然后在家休息几天,然后回来工作。但是公司的负责人觉得我会把公司置于危险之中,以为我丈夫会有麻烦,只是想让我辞职,公司只是想让我辞职,但是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吗?

2020-06-15 18:2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