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是我辞职了。原厂第二天我又跟主管通电话说要回来工作。她说要写责任书。确保大半年不能辞职。我想想第三天跟她说不回来上班了。随后他便说算我休假。还帮助写了请假条,可是工厂的人有说请假条拿回家了,如今讲过便是不回来工作即使自离。上月薪水也没了

2020-06-14 20:00: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
  • 试用期只须提前3天申请,正式员工提前30日申请辞职,不存在不能辞职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