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哺乳期的单位让给了我两个单位。 这两个人中有一个调走了,另一个退休了。 等于让我一个人干她们俩的活儿。 工作量大。 我不想答应,公司确实做不到这项工作,公司叫我给我代役费,一个人给了几百元。 法律应该给多少钱,然后采用三个人和我四个人,做这个工作,等于我一个人做三个人的工作!

其它
2020-06-13 22:25: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合法的,应当服从;违法的,可以拒绝,也可以解除合同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立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首先要考虑岗位调动是否为了哺乳期间员工的利益,如果是为哺乳期妇女的利益,可以调动,主要要看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劳动者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 哺乳期间没递交辞职报告,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没有造成损失,劳动者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原则上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要求单位承担入职年限至今每年一个月及双倍经济赔偿,如涉及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关于哺乳期的工资标准以及休假标准,乃至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辞退的经济补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中均有详细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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