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工伤,在单位买的不是工伤保险

2020-06-10 22:37: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才能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若属实,应及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该进行鉴定,以便凭鉴定结论领取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员工就可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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