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父母也想立代书遗嘱(公证处负责人跟我父母有过节所以不给公证,只能走自书或代书的路),无奈他们能找到的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写不了几个字,而我作为继承人,又不方便找我认识的人来做见证人。所以父母最后决定自己亲笔写遗嘱,原则上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的,但父母为了证明遗嘱是真实自愿的,还是想请两个见证人签个名,请问大家这会不会是画蛇添足,反而弄的不像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而失效? 还有,自书遗嘱里不写遗嘱执行人可以吗?实在找不到爱趟这个混水的人,我父母不想留财产给我哥,而他又是地痞,谁做执行人谁倒霉的。

2018-10-09 12:45: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规定表明,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是并不可少的生效要件。虽然代书人事后经过公证,公证的事实并非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反而证明了代书人没有签字的事实。
    因此,本律师认为该遗嘱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相关司法判例中,代书遗嘱忘记写年月日,被认定无效的也很常见。至于司法实践会如何来认定,暂不作评论。
  • 代书遗嘱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处分个人财产合法。代书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
    二、代书遗嘱本身合法。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见证人合法。三种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一、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