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开车把乙给碰伤,车辆被扣,乙方在治疗过程中,目前甲方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交警已经判甲为主要责任乙方次要责任且其车被扣,甲方也没说不给钱,只是甲方想等到医疗结束后一起算。可是乙方要求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问,乙方后期的治疗费用无法估计以及其它费用如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务工费,营养费等都不好估计,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该申请保全多少费用啊。是往高里申请,还是怎么办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是否必须立即起诉啊,可后期的费用又如何估计,在告对方赔偿时,这个钱该怎么算更合理呢?还是那方先出头找对方协商啊?

2018-10-09 12:41: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何时申请:
    1、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来看,并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力。
    2、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保全肇事车辆,往往受害人正在抢救或治疗过程中,相关的损失无法计算,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话,由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话,同样还会面临要求保全的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
    4、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暂扣的车辆等财物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并共同做好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对接到的车辆等财物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载定并抄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财产保全的保证金应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同步,故财产保全裁定失效时,保证金就应退还,也就是担保金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开始时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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