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唐山市一名宝妈,2015年10月8日与丈夫结婚,2016年9月12日诞下一女,至今已3个半月,在哺乳期,婚后与丈夫感情一直不好,丈夫曾在我怀孕5个月的时候对我动手打骂,如今确已感情破裂,已分居。想咨询:什么时候离婚对我女方有利?离婚后,孩子是否能归我抚养?如何争取离婚的最大利益?希望律师能给予建议和帮助。

离婚
2018-10-09 11:3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婚姻法律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就你的情况是需要具体分析的,但有一项可以肯定,就是男方需要承担孩子抚养费的。
  • 离婚协议书主要是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你想要小孩,可以约定小孩的抚养权归你享有,由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考虑到你身体等方面的原因,可以约定由对方做支付小孩抚养费用;关于财产,因你是女方,并要抚养小孩,可以约定你这边多分割一些财产;是男方提出离婚,因此,男方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可以要求男方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