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您。我在深圳一家调度公司工作了四年。最后一份合同到2016年底到期。新合同尚未签署,但我仍在工作。直到今天,2017年11月14日,该公司的会计说有一份合同,我签了。我想问一下,1月至11月的空缺期是否可以被起诉,要求双薪。

2020-06-09 05:40: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 1、 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 劳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 劳务派遣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 合同到期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分别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续订。

    一、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因为合同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期间的合作并不是满意等原因,选择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终止
    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二、合同续订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双方协议选择续订合同。这种续订较为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对于合同期间员工的表现较为满意而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在租赁合同,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之中。
  •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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