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公司承包一修路工程,后又转包给个人已进行施工,此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工程没有完工,遂进行了结算,但结算显然不合理。问结算行为是不有效?

2018-10-05 03:00: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实际情况,对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以上是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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