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向公司申请工资和工龄的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6-06 06:47: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1、您好,对方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向您支付报酬,您有权主张索要报酬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拖欠工资的后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还应当补发工资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张获得经济补偿金。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职责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义务对拖欠工资行为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举报,调查核实后,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依法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劳动者通用人单位无法和解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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