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朋友借给我16000元,我欠你的。 本来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8年11月30日,后来到了还款日,说没有钱,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 原来的借款被搁置着。 有约于2019年1月31日偿还。 目前尚未偿还,有语言威胁。 我知道他的家庭地址,父母的电话,请告诉我怎么解决

2020-06-03 19:13: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口人在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
    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二)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
    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
  • 您好,建议协商,如果对方真没钱,您可以要求对方打条子,关于事情的经过要写详细,协商对方身份证号,如果不打条子就去起诉,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找个专业律师详谈。
  •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建议协商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