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有一个四岁的孩子。我现在要离婚了,但是他不给我。我现在没有很多工作。家里有老人帮忙照顾孩子,但他们年龄稍大一点。我和父母住在一起,我们比他家里的更好的环境,他应该喝酒,他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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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4)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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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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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断是否准予夫妻俩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主张离婚一方有夫妻感情破裂的
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女方同时可以凭男方家暴等过错的证据,主张得到赔偿。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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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有看孩子的权利,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离婚协议明确了自己不需要出抚养费,也没有规定自己不可以看孩子,是可以看孩子的如果自己需要出抚养费,而不出,对方可以拒绝你看孩子。知道孩子满18岁后,有孩子决定你是否可以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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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