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朋友先后欠我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有利息约定,第三次没有利息约定。 利息部分应按最后借款约定计算,还是按各借款约定的利息计算,法院是否支持年利率的12%利息。 谢谢你!

2020-06-03 17:34: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款的利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四倍。
    1、借款时有利息约定的按约定办,如果,利息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按四倍计算。
    2、没有利息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但债权向法院主张利息的,可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没有订立欠条,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借钱事实的有力证据,如果是私下借钱,不能提供证明借钱事实的证据,如果起诉的话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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