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的道上出了车祸事故,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归属于工伤事故吗?沒有劳动合同书,企业都没有给入着商业保险,伤员手术治疗打的厚钢板和钉子。企业不赔付该怎么办

2020-06-03 13:42: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辞职没有补偿。
  • 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
    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
    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已为鲁某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持续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存在2个月的漏缴行为,但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失误引起并且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因客观原因漏缴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对此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经办机构投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具体时间为:从用工一个月开始,到用工满一年时止的十一个月双倍工资。满一年后,法律上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1]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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