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六年半,13年14年因为我请假社保被中断多次,累计中断超过一年,现在公司停业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就中断社保方面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样补交或补偿我。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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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2011年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从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依法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认定工伤后,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并依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5、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所以,您现在需立即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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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要弄清楚·公司是不是已经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办理。则由公司先行垫付,后找社保局进行赔付。
2、如果公司没有办理任何的社会保险,则由公司单方面进行赔付。
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为根据,进行理赔。
最基本的标准有:一次性医疗保险、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就业补助金(辞职的情况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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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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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