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08年完婚,12年我爸爸妈妈以买卖协议的方式赠送我一套房屋,只写了我一个人名字,十年离异,原先的房本是我的爸爸的姓名,现在我要办自己的,必须我丈夫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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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
赠与合同有约定,这房子属于你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你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你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共有财产,离异,你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婚姻法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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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甲跟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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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子,如果离婚的话房子该怎么分配?如果你在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配偶就成为该房产的产权共有人。那么离婚时,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割该房屋,如果有份额约定,则按份额,如果没有份额就是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一人一半。
但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购房时的出资确是由你父母出资,配偶没有出一份钱,可以要求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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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和买卖过户主要区别是税收不同。
1.赠与过户:如果这套房产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就选择赠与比较好,这样只需要缴纳:契税:3%的房款、测绘费:
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
0.3%的房款。不过这个过户再以后需要交易房产时需要缴纳个税20%的房款。
2.交易过户:如果该房产还会卖出去的话,交易过户只需要缴纳契税
1.5%、测绘费:
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个税1%,营业税差价的
5.5%。如果以原价过户可以不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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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