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2018-10-01 18:11: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通常情况下,在继续审理的过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通常情况下是有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如果存在一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的,可以判决适当照顾该方,多分一些。
  •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姻当事人特定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没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按民法通则有关一般共有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且善意相信登记成立的婚姻有效的一方。
    这体现了对善意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  在审理因重婚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应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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