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姑夫是属于24小时都须候班的,据同事描述他在平安夜下午3点左右公司聚会中喝了点酒后同事扶他到宿舍睡觉,同事在下午5点左右发现宿舍没人,后来在公司山下找到尸体,具体死因不清,公司评定为非公死亡,家属认为死者死因不明,且应划为因公死亡,请问这种情况是如何介定的?怎么赔偿?(注:小姑夫是上班的合同工,有交五险等)

2018-10-01 13:47: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家属一定要认准劳动者实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死亡的,因此需要让工厂举证,证明劳动者是在非工作时间死亡的。如果工厂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合理,那么工厂就不能推卸责任。
    需要根据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法规进行赔偿。
  • 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在地方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有: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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