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队犹豫不决提交责任认定书

2020-05-27 01:38: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通常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在医疗服务的履行中,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从其侵害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来看,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医疗过失属侵权行为之一种,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此,对于医疗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无论其后果如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 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例,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 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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