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企业的一名核算员,08年进到企业,现企业开展整顿,与同行业合拼,这时候的我假如但是与之合拼的公司上班,我是不是能获得一年一个月的工作年限赔偿?

2020-05-23 11:22: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
    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 双方协商的可以解除合同,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支付。
  • 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合同的,违法解除得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