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工作时由于同事的操作失误,左手从腕部被整个切断,后经及时抢救手虽然接上了,但是绝大部分劳动能力已丧失。刚做过工伤鉴定,定为七级。由于对结果不太满意正准备申请第二次鉴定,但此时他的老板要求她必须上班,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七级以下的主动权就在单位那边了,受害方很被动)。我想请问:1、现在这个时期(第二次鉴定之前)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当事人上班,我的朋友不太想去,一方面心里有阴影,另外也怕上班以后老板找各种理由刁难她,因为她已经完全没有能力胜任那份工作了,老板一定会不断挑刺找她麻烦的,最终把她开除。2、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单位是否有权解聘受过工伤的员工?3、我朋友也打算解除合同回老家了,但医生说她的手未来会有很多不确定的发展,比如炎症、萎缩,甚至需要再次手术,总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不良后果。另外她本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家里上有老人赡养,下面还有两个五、六岁的孩子,主要是这两方面的费用是未来最大的问题。所以想请问除了可以获得劳动法明文规定的赔偿,是否还可以跟老板要求补偿,像这样的情况一般最高能得到多少的补偿金(就是说如果打官司法院能支持的最大限度),因为他老板雇佣的是童工,也没经过培训,操作失误才导致我朋友受伤,而且他们工厂里的设备陈旧,安全未达标,也是我朋友受伤后才换的新机器。这些是否都可以作为索赔的条件呢?非常急,请朋友给一些中肯的意见,万分感谢!

2018-09-29 14:41: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无权开除员工。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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