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姐姐离婚了。 有三个孩子,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户口也转移了。 协商中没有说每个月或者以后会付钱给她的前夫养育孩子。 现在她的前夫要她还3000元,不打就告诉我姐姐,说不付孩子的抚养

离婚
2020-05-18 18:57: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家暴建议起诉离婚。无论是几个孩子,法院都会依据孩子的年龄等各种因素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1, 若确定一方有暴力,另一方获得孩子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暴力对孩子的成长会不好。
    2,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除非女方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况,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孩子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确定。
    若有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
  •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这里说的是,离婚期间孩子已经出世的情况,在离婚后孩子出世的,孩子一般应该归母亲抚养,在这个时候孩子的户口应该是跟随母亲的户籍地走的,就是说,离婚后发现怀孕,小孩户口应该在母亲的户籍地办理。
      具体来说,离婚后发现怀孕并生下的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与婚生子女地位是一样的,都可以上户口。  如果小孩还没办理的户口,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想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在夫妻双方户口分立后,去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还有就是,夫妻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对孩子的户口办理也有一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