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女儿在2015年5月与我们同村的一男孩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婚后两个月我女儿发现这个男孩有阳痿的毛病,就劝他治疗,可这个男孩不好好配合治疗,就这样他们又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多,中间也一再劝他治疗,最后又因一些小事两人发生矛盾我女儿离家出走,去了上海找他弟弟,在上海我儿子给她找了一份工作,在那里打工。大概有一个月男方家长和这个男孩去了上海叫我女儿,我女儿当时跟他们说,你要是病好了我就跟你回去,你要是没好我回去也没用,那你就在家治疗我在等你半年,当时男孩和他家长都说好了,我女儿不信就对他们说:你们要真的好了就过要是没好就分手。男孩和他家长也都同意了。可他们回来以后我女儿发现还和以前一样,我女儿一气之下就提出了分手。婚前他们给了我们七万元的彩礼,和三金。现在三金都在男孩家里,七万元的彩礼有一半给我女儿买了嫁妆,今年我跟男方家长去南阳打工有一万多的工资还没给我。他们现在想要回所有的彩礼。我想知道我应该给他吗?给多少。

2018-09-28 11:43: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双方的财产状况适用婚姻法17条、18条以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是,如果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所称的过错行为,另一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则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来源、数量等情况可以适当有所差别,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归一方所有。
  • 您好,彩礼原则不予返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