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六级工伤职工,目前只拿最低生活费,请问有伤残津贴么?

2018-09-28 09:24: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六级工伤职工,非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待遇。
    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也就是一次性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金额的计算与确定,需要根据你的工伤等级、工资标准、所处地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本人的年龄来计算。
  • 接受工伤医疗的休息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找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
    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伤残津贴是存在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  
    一、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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