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新成立的公司,为公司订杂志,担心公司收不到,留下的是自家的地址,也口头上得到了领导的认可。3月份离职,由于找工作急,也没在意这件事。领导也没问,我也没有将其改回公司地址,但离职后也一直未曾收到过杂志。也没理这事。如果收到,我肯定会告诉寄回公司的。因为离职时和领导有纠纷,最后仲裁公司败诉。现在都8月份了,公司领导去报案说我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罪。那杂志不到100元,请问购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罪吗?我真的是冤枉的,他记仇要污蔑我,我该办?急请法律方面人士援助。谢谢!请详细告之,会受任何行政处罚吗?对个人以后工作会有影响吗?也就是说公安局以后会为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