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右拇指骨折现在在公司工作一个月!!!!昨天评论说张仍然可以!!!公司领导说可以轻松工资,但是手指也肿了,经理说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我应该做!

2020-05-14 12:28: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与是否骨折、能否鉴定伤残无关,主要是伤者的受伤原因要符合工伤认定的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一般按税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一般比例为20%左右(各地略有不同)。
    在社会保险中,各项费用是以职工上年的全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计算,并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纳的。
  • 单位不承认的,个人一年之内去申报。只要被认定了,单位就得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农民工讨薪可走哪些法律程序?
    1、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
    (1)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
    2、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
    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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