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妹妹未婚先孕,之前是男方要求怀孕的,以为怀孕父母就会同意结婚,但是现在男方父母以死相逼要求女方打胎分手,男方迫于压力现在提出分手,请问法律上女方因为怎样为自己维权?

2018-09-26 17:18: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
  • 如果男方是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及产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单方提出离婚,但男方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单方提出离婚。该权利是法律对女性精神层面的保护,避免因家庭纠纷影响女性生产及产后恢复。
    如果男方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友好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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