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早上25号,腹腔镜手术切除输卵管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取得成功,三天住院,一周之后复诊,说成也有残余,这个月7月7日再度住院治疗,医院门诊没让缴费,并且能够商议赔付,可是她们不承认是医疗事故纠纷,到今日还没有住院,一直服药中,这类状况,是否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5-12 06:15: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话是必须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局组织协调后才交由警方处理的。但是如果单纯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可以直接起诉的,具体是到门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只有1年,注意及时起诉。?? 第
    二、关于赔偿的问题,首先得说清楚医生未对患者说明并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说明就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17条,你可以要求诊所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但是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以上费用确实发生,比如病情加重后你去别的医院就医的发票等等。对于具体如何怎样打医疗事故官司的问题,建议您找律师详谈。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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