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通告十一国庆停厂放7天,10月1日到10月7日。因为以前企业已调班9月30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十一国庆扣减一切正常法定假期,需补3天假。加工厂的分配并不是给厂假期,只是调班到接下去的周六上下班。人们合同书是标准工时,要求每星期上5天8钟头的,我想问一下加工厂那样分配合理合法吗?做为职工人们只有普攻接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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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规定2014年始实施。法定假期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同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依此规定,2014年新年放假时间为1月1日;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31日至2月6日;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5日至4月7日;劳动节放假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日;端午节放假时间是5月31日至6月2日;中秋节放假时间是9月6日至9月8日;国庆节放假时间是10月1日至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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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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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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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