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
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
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
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开发商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
合同的效力。
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