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和丈夫在一起,我再婚,他是第一次结婚,我有孩子,孩子和我,现在我们有了孩子,想把现在的孩子放在他的帐户里,请问这个孩子是第二个孩子还是一个孩子。

2020-04-29 19:48: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lt再婚夫妻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程序,以及各地再婚生二胎政策。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所以适用初婚的政策。  复婚和再婚是不一样的。复婚是指初婚的夫妻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再婚,指原来的初婚夫妻离异后,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  农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个政策: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  3,男到独生女家落户;  4,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5,夫妻一方是二级乙等以上的伤残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7,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过计划生育的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后,经申请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9,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张。  广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收养二胎,上户口流程:;
    现在收养程序比较复杂,需前往被收养小孩的所在地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再返回本地为小孩办理入户手续。

    收养孩子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
    如果是已婚人士收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出面。夫妻双方收养孩子,需要出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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