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2月13日租住房,合同租赁期为半年,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和房租支付4个月共计4600年,因为毕业学校分配了工作。 我三个月前搬家了,想承担违约的赔偿。 能给我剩下的房租吗?房租的收据和签字押金的笔记在我手里。 我该怎么办?

2020-04-29 08:2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没有到期,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属于违约,需要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减少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协商解决 解决不了我们可以试试给你要
  • 建议协商处理,具体处理方式请结合合同的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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