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去年我们公司出售员工房间,价格很低。 我预付一套,预付十万元,与公司签订临时协议,经中介销售,与甲方签订中介和住宅改名协议,支付改名费,30000元,甲方向中介支付30000元的协议保证金。 我现在不想出售。 协议期限到期,协议甲方赔偿50000元。 你真的要那么赔偿吗?

2020-04-26 06:45: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定金合同违约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
    2、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国器律所刘树明律师回答。 因此,由于对方收受定金后,没有履行约定义务,你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定金”到底是什么,定金其实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当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时,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对方可以不返还该定金。
    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定金不退”。很多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以为自己支付的是“订金”,但合同中实际约定的为“定金”,二者仅仅一字之差,在消费者想要放弃买卖合同时,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可退”和“不退”的结果。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买受人因购买房屋而发生的各种缔约成本,以及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所支出的费用,均属于实际损失。
    如果合同解除时,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于合同约定的价值,合同解除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的增值利益,该部分利益作为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予以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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