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年保修期内起诉,撤销起诉后,诉讼时效再次计算,撤销起诉两年保修期过后,保证人负担保修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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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同时向抵押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
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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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除权期间,除谁的权呢?除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即使保证人未提出抗辩说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而被除权,债权人的该项权利也实体消灭了。
所以,提不提抗辩,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提与不提,都无所谓的。除非保证人明确表示重新为自己设立保证义务,否则,债权人无法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官可依职权作除权判决。
结论是不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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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 担保人区分下列情况承担担保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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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