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老师四川人,我和我结婚前有双胞胎,上海人,独生子女,初婚,我们结婚后2011年生了孩子。 对不起,我们是超生吗?我们双方的户籍不属于同一个地方,生育计划应该在哪里管理呢?正如我所知,在上海应该符合政策。

2020-04-24 14:3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再婚,一方生育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经过申请,办理准生证,再生育一个孩子。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这就是目前正在全国实施的两孩生育新政策。
    也就是说,只要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都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
    生育第三个子女,需要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已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计生部门的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相反,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即为超生。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四、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五、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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