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妻子要离婚了,公共财产是一栋房子,去年刚买的,首付21万,父母7014万贷款,现在一个月偿还贷款和月供应,贷款还没有完成,这个财产改变了分配方式,妻子的想法是,房子的总价值,我不能接受。

离婚
2020-04-23 17:59: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人一半。但是鉴于该房产是经济房,没到上市交易期,一般不允许转让,只有使用到上市交易期满后再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扣除购房借款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儿子是成年人,也出了部分购房款,那作为家庭成员也可以要求分得部分。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 你好!
    (1)房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比例上要根据具体出资情况来确定。
    (2)购买房屋的出资,主要有三部分组成:丈夫婚前房屋的售房款、妻子的出资、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3)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的房产份额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有权分得该部分对应房屋产权的一半。丈夫婚前房屋的售房款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对应的房屋产权属于丈夫个人所有,妻子无权要求分割。至于妻子的出资,要看是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妻子的共同财产,那么该部分对应房屋产权归属妻子个人所有,丈夫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两人平均分割。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算出离婚后妻子可以获得的房屋产权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