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爸2010年和人合伙做生意,亏本后另一方就撤出企业并规定我爸爸还款他所项目投资进去的钱,还得每一年给4万元的分紅,但最终企业另进新公司股东,而且改名,原来企业已不会有,如今我成立公司,公司法人就是我,我爸爸也是一公司股东,如今他曾合伙人的人法院起诉我爸爸要给分紅他,我想问一下现在我的企业有责任分紅给他们吗?

2020-04-22 07:15: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据此,张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该《意见》第5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你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何某向你们主张债权,你们有义务清偿欠债,但是清偿后,你们也有权向张某追偿。

    对于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司法解释第53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合伙开公司,建议合伙人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就投资额度、投资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协商,投资人根据各自的利益商定以上各事宜,所有投资人对上述条款达成统一是前提,通常情况下,投资现金的股东应享受更多的利润回报,因为其投资的风险更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投资现金的股东损失也将最大,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商定各自投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出资比例通常与利润分配比例是一致的,但也可以由合伙人商议而定。
  • 因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应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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