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裴刑事辩护律师好:我的老婆去医院工作中十年多,并且是二十四小时承担,沒有周末沒有国家法定假日,沒有劳动合同书,另外沒有劳动合同书的也有好多个,薪水也达不上本地基本工资规范,2013年至今迄今就连达不上的本地基本工资的薪水都不发啦,实际上也就是不理睬这些人啦,像这类状况人们也采用不理睬的心态可能如何?行吗?感谢!!!

刑事辩护
2020-04-21 15:13: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政府强制的一个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必须高于这个标准,至少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要理解这个概念重要的要掌握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等几个概念。法定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不超过
    20.83天或
    166.64小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时间,当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在一个周期内也要符合这个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义务,除了要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拒绝,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 如果签的劳动合同内写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再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中部分有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补签工资调整到高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劳动协议。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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