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法人持有公司股份,但不是最大股东,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020-04-21 09:09: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
      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
      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
      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
      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
      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
      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
      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
      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
      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
      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
      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
      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
      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在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明确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那么可以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
  •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股东上班也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