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骗我,他不可以同意签名,让我来签字。他做贷款担保人。也有盖公章也是她们企业的。钱也是被他取走,如今他沒有履行承诺,联络不上人。他人要提起诉讼我行骗。由于我是招标方上签名人。由于拿钱情况下因为我在现场,可是沒有收据。现在我都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自身沒有拿过这一钱。应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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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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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协议中明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向你主张过权利,在
诉讼时效内起诉,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如此期限内债权人没有向你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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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方是诈骗,那么他和你签订的
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你的主
合同无效,从而导致作为买卖合同的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条款的无效,但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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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