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贷款公司借了一万,每月一天还利息1500。 因为这个月误会没有付利息,所以三号打电话给我付了2000元。 我过了2000年,今天被要求在4号修改借款。 结果,他们被迫借了24000,和我回家拿到钱的时候,偷偷地逃走了。 我现在该怎么办?
-
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拍照的法律效力没有原件的效力大,打借条,不如打欠条,借条使欠工资变成了民间借款,今后其解决程序会不同。
三策讨薪方案:
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上策)如下:
1、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
社会保障局申请
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
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
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
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